|
不是律师帮人诉讼 法院判令归还代理费
自己不是律师,帮别人打官司,能不能收取一定的费用?11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公民代理”案作出终审判决,公民陈某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判令其归还代理费2000元。 林某和陈某是下乡当知青时熟识起来的。2000年,林某因承包鱼塘与他人打起了官司,陈某得知此事后,便找到林某说:“我来帮你打官司,你借给我2000元,要是官司赢了,钱不用还,如果输了,我还你4000元。”林某虽然知道陈某不是律师,但还是同意了。陈某打了一张欠条后,得到了2000元现金。但不久,陈某代理的这场官司输了,林某便找到他要求还钱,陈以经济紧张为由表示稍后归还。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代理费2000元。 今年5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只能以公民身份参加诉讼进行代理,依法不能向林某收取代理费用,遂判令其归还林某2000元。 陈某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收取2000元的行为属于附带条件代理,林某是委托人,应该预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而且这2000元大多用于打官司期间的车费、住宿费和餐费,属于合理开支,不能算是牟利。林某则认为,不论怎么说,官司输了是事实,按照借条上的约定,类比律师风险代理,这笔钱终究是要还的。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有关人士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代理”不能牟利。但坐车、吃饭、住宿等费用,作为委托人是应当支付的。在具体实践中,很难界定“公民代理”收费是不是牟利,所以需要相关制度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据《法制日报》)
患者病历记载不详 医院被判担责赔偿
因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自己左右腿长度相差6厘米,患者丁先生将北京朝阳医院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1月15日终审判决:医院赔偿丁先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万元。 2000年5月,丁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肿痛、活动障碍,到医院就诊。经医院给予理疗及消肿治疗后,住院三周出院。2001年4月,丁先生因腿伤又陆续在这家医院住院3次并经数次手术,丁先生出院时仍有小腿创面不愈,胫骨髓炎(右)未愈,而且出现右腿比左腿短6厘米的后果。经医院所在区医学会技术鉴定,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6年7月,丁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一审期间,法院又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案件进行过错鉴定,结论为医院虽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与丁先生的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丁先生诉讼请求后,丁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法官在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由于医院在患者病历中的记载不详,使有些诊疗行为的正确与否无从判断。虽这些过错与丁先生目前状况并无因果关系,但丁先生先后4次入院客观上增加了其治疗时间及医疗费用,加重了其痛苦,故应酌情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适当的医药费。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