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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的信用社信贷员,三年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资金900多万元追求财富神话,结果赔光了钱。 近日,舟山市定海区法院一审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傅军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6万元。
贪小利伸出罪恶黑手
今年39岁的傅军2003年开始担任舟山市定海区城郊信用社营业部的信贷员,颇具经营头脑的他很快把自己的工作当做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工具。 2003年下半年,傅军的朋友童某打算同别人拼股买油船,因资金短缺欲向傅某所在的信用社贷款。童某没什么可用来抵押,叫傅某帮忙想办法,傅军答应帮他,但提出要付年利二分的利息。 2004年1月,傅军替童某伪造了一本假房产证用做贷款抵押,向该信用社贷款30万元,童某给了傅军1万元。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童某提前将30万元现金交给傅军还贷,同时又给了傅军1万元好处费。2005年1月,傅军再次违规操作帮童某申请贷款30万元,童某又给了他1万元。
陷股海疯狂挪用资金
2004年开始,傅军决定去股市里淘金。由于当时手头没有资金,他凭着自己经手信贷业务的便利,骗取了第一笔贷款20万元,打入以自己名义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炒股账户。 见自己的行为无人知晓,傅军对自己的“发财计划”越来越有信心。一开始有点赚,他就陆续把一部分钱还到信用社并支付利息。可后来傅军炒股连连亏损,资金窟窿也越来越难填补。 从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他先后28次冒用他人名义并用假房产证等证件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共非法取得贷款840万元。今年1月,傅军又通过冒名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私自截留两笔贷款共计50万元。傅军将大部分钱抛入股市,成为证券公司的大客户。据傅军在证券公司的经纪人介绍,傅军每月的股票交易量少的也有一两百万元,2006年后,每月成交量多的可达上千万元。
纸包不住火卷巨款潜逃
今年3月初,城郊信用社根据上级要求对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清理。 知道自己没有办法还清欠的贷款,傅军开始策划外逃事宜。他再次采用相同手段私自截留客户尚未取得的贷款20万元,以替客户还贷为名从客户钱某处取得4万元。傅军还将留存在信用社未提取的近15万元贷款和存放在证券所的107万余元炒股资金提现。然后,他把这些侵吞的资金部分托人保管,部分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部分留给其妻使用后,于3月16日早上花重金租了一辆出租车携余款仓皇出逃。 逃到江苏省常熟市后,傅军仍心存侥幸,用朋友的身份证开了户头,又在股市抛入40万元,准备最后的一搏。他梦想着有朝一日,在江苏炒股发财后,带钱回家和亲人团圆。结果,40万元又亏得所剩无几。3月29日,傅军被前来追捕的民警抓获。 8月12日,在看守所羁押等候审判期间,也就是傅军收到定海区检察院起诉书的第三天,想到自己将被送上审判席,他的情绪非常低落。早上6点左右,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吴某方便后冲水时发出较大声响,影响了他睡觉,一怒之下,他顺手狠狠地给了吴某一个耳光,造成吴某轻伤,定海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他追加起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三年来,傅军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767万余元,侵吞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146万余元。
警惕股市热背后职务犯罪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指出,牛市里的财富神话容易让人“走火入魔”。目前股市热背后的职务犯罪也有增多趋势,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贿赂犯罪,一些领导干部假借委托炒股等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在其他方面谋利; 第二是贪污、挪用公款类犯罪,包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 第三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渎职犯罪,擅自将国家、集体的资金投到股市,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一旦股市下跌或者操作失策,必然会给国家和集体利益带来很大损失。 检察官分析,股市热背后的职务犯罪案发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困难。尤其是后两方面的犯罪,因为股市的繁荣暂时掩盖了问题的存在,只有等到股市调整或者下跌后才有可能水落石出。 检察官因此指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款、单位资金流入股市的监管,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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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管会计挪用670万余元炒股被判7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主管会计黄韬,利用职务便利,在长达5年时间内以预交税金和支付印花税等名义及虚构交易的方法先后十余次从信用社挪用资金670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8月1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黄韬有期徒刑7年。 现年33岁的被告人黄韬几年前进入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后当上该单位主管会计。在工作中,黄韬发现了单位在资金管理上的漏洞,便起了挪用单位资金进行炒股的邪念。起初,黄韬每次挪用的金额都控制在3万到10万元之间。“成功运作”几次后,他的胆子越来越大,挪用的金额也越来越多,最多的一次高达300万元。 ●银行营业部经理挪用资金1.1亿元炒股被判9年 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挪用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尚未归还的人民币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将300万元人民币划至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同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进行营利活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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