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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新政解读(二)
2007-08-30 08:00:00 作者: 来源:
  严格实行问责制
  国发[2006]31号文件强调,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严格实行问责制是保障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保护责任制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法定责任主体,有利于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为,有利于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政令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实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国发[2006]31号文件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为抓好以上规定的落实,省政府印发实施了《山东省市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建立起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责任考核体系。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还将认真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建设好5个国家级和12个省级基本农田示范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在核定面积的基础上,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有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断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加强计划对农用地(耕地)转用规模、速度、结构的控制和引导,将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纳入计划管理。2007年土地利用计划中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基本保持在2006年的水平,在计划安排上,将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
  严格控制低价出让工业用地
  国发[2006]31号文件提出,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继续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同时,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施全国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是参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6倍标准确定的,总体上略高于现行工业用地取得成本,是实际可行的。各地制定的具体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
  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目的在于遏止不少地方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价格的恶性竞争行为,避免国有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抑制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将改变过去土地跟着项目走的现象,变有求必应式的“以地招商”为好中择优的“以地选商”,有利于各地招商引资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地区之间产业的梯度转移,有利于以工补农、以城促乡、城乡统筹的和谐社会建立。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倒逼机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控制增量、盘活存量、节约挖潜上做文章,是解决当前土地供需紧张的根本出路。我省将严格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强化批后监管,对擅自改变用途和开发利用强度、闲置等行为要严格处罚措施。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大力盘活闲置和存量土地。通过城市、村庄土地整理,加快“城中村”和“空心村”改造。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
  落实房地产调控的各项土地政策
  科学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房地产用地供应向低收入者倾斜,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高档住房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用地供应,适度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收储、供应管理,平衡供求关系。对一些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国发[2006]31号文件强调,“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从中可以看出,当前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已经确立的各项制度,重点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我省将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完善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拓宽安置途径。加快推进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价实施步伐,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力争出台《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06]99号文件精神,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基本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加强征地费用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到位。今后,凡征地安置补偿不到位、社会保障工作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征地。通过这些措施,不仅可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还可以通过增加建设用地的取得成本,用经济手段控制建设规模。
  新政名词解释
  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土地复垦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一定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这种费用称为土地复垦费。
  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是指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专项用于开垦耕地的费用。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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