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就进一步利用土地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做出部署,配合31号文件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土地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31号文件及其配套措施的实施,必将带来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的日常生活产生深远影响,我们通常称之为土地新政。这些新政策和新措施都是从今年起开始实施,有有必要做一个详细解读,以利于执行落实。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国发[2006]31号文件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调整是国家实施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今后,中央将进一步淡化审批职能,加强对各省土地利用的监管,省级政府则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具体是国土资源部依据规划和计划,主要负责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总体控制,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指导、监督与检查地方组织实施工作,重点审核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等落实情况,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政府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严格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务院,在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对城市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改革后,省级政府成为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具有行政审批成本更低、距离管理对象更近、监管更加便捷灵活等独特优势,更加有利于管住管好新增建设用地。
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发[2006]31号文件指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 2006年12月31日前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原有规定解缴入库;2006年12月31日以后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解缴入库。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审批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加收1‰的滞纳金。 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国发[2006]31号文件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金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对土地利用过程中的利益机制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过去靠以地生财发展城市的机制可能因此改变,土地收益将逐渐向农村、农业、农民倾斜。这次利益机制的调整,将有利于耕地保护,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与城市规模的过度扩张,有利于抑制地方过量出让土地的冲动,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
新政名词解释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国库,70%缴入省级国库,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土地开发支出;3.支农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