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订的指导原则
2006-07-17 13: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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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审计法》的修订,贯彻了以下五条基本指导原则: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并保持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规定了审计体制、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职权等事宜。《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权限、程序和原则等。因此,修订《审计法》必须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还注意处理好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预算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衔接。 (二)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摆正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修订《审计法》,既要加强审计监督,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监督手段和权限,又要规范审计执法,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既要规定被审计单位的救济渠道,也要规定审计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既要明确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也要明确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三)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审计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审计面临的客观环境不断变化,特别是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越来越多,事业单位和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审计监督范围迫切需要进行重新调整。同时,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加强审计管理和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固定下来。因此,修订《审计法》必须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并将成熟的经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四)研究和借鉴国外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中国审计必须融入国际审计的大环境中。虽然各国审计监督的性质和作用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注重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审计监督活动,具有很多共性的特征。这些共性特征,对于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因此,修订《审计法》必须研究和借鉴国外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探索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 (五)与时俱进与保持稳定相结合,在保持稳定中与时俱进。法律既需要具有适应性,也需要具有稳定性,原《审计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一部比较科学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法律,其中关于预算执行审计、审计结果公告等很多规定,在目前乃至今后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修订《审计法》应保持必要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保持原有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本着“确有必要,又有可能”的原则,与时俱进,着力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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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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