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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前兆
2008-07-10 07:38:00 作者: 来源:
■防震减灾知识介绍(四)
  地震前自然界出现的可能与地震孕育、发生有关的各种征兆称作地震前兆,大体有两类:
  微观前兆人的感官不易觉察,须用仪器才能测量到的震前变化。例如,地面变形,地球磁场、重力场的变化,地下水化学成分的变化,小地震的活动等。
  宏观前兆人的感官能觉察到的地震前兆。它们大多在临近地震发生时出现,如井水的升降、变浑,动物行为反常,地声、地光等。
  观测微观前兆是科学家的工作;而发现临近地震前的宏观前兆,既要依靠科学家,也要依靠广大群众。由于宏观前兆往往在临近地震发生时出现,因此,了解它的特点,学会识别它们,对地震的短期或临震预报有重要作用。
  震前地下水的异常变化
  地震前地下岩层受力变形时,埋藏在含水岩层里的地下水的状况也会跟着改变。有时,含水层像饱含水的海绵一样,在受力时把水挤出来;有时,隔水层破裂,使原来分层流动的水掺和在一起等;这些变化都有可能通过井水、泉水等反映出来;这时,井或泉就成为人们观察地震前兆的“窗口”。
  震前地下水主要有以下一些异常变化:
  水位、水量的反常变化如天旱时井水水位上升,泉水水量增加;丰水季节水位下降或泉水断流,有时出现的井水自流、自喷等现象。
  水质的变化如井水、泉水等变色、变味(如变苦、变甜)、变浑,有异味等。
  水温的变化水温超过正常变化范围。
  其他如翻花冒泡、喷气发响、井壁变形等,也属于异常变化。
  地下水异常一定与地震有关吗?
  不一定。由于地下水很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所以它的异常变化并非一定与地震有关。影响地下水变化的因素有:气象因素,如干旱、降雨、气压变化等;地质因素,如非震的地质原因,改变了地下含水层的状态;人为因素,如用水量变化、地下工程活动、环境污染等。因此,发现异常后,要及时反映给地震部门去查明原因,作出判断。
  震前动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多次震例表明,动物是观察地震前兆的“活仪器”,它们往往在震前出现各种反常行为,向人们预示灾难的临近。目前已发现有上百种动物震前有一定反常表现,其中异常反应比较普遍的有20多种,最常见的动物异常现象有:
  惊恐反应如大牲畜不进圈,狗狂吠,鸟或昆虫惊飞、非正常群迁等。
  抑制型异常如行为变得迟缓,或发呆发痴,不知所措;或不肯进食等。
  生活习性变化如冬眠的蛇出洞,老鼠白天活动不怕人,大批青蛙上岸活动等。
  动物行为异常一定与地震有关吗?
  不一定。因为引起动物反常现象的因素很多,例如天气变化、环境污染、饲养不当以及动物自身不适,如生病、怀孕等等。所以,动物有反常表现不一定就是地震前兆。另外,有时(特别是强震发生以后),人们情绪过分紧张,也可能在观察动物行为时出现错觉。因此,发现异常后不要惊慌,应及时反映给地震部门。
  地声与地光
  临近地震发生前,往往有声响自地下深处传来,这就是“地声”。地声一般出现在震前几分钟、几小时、几天或更早;以临震前几分钟出现得最多。
  地声的声响与平日人们熟悉的声音不同且多种多样。有的犹如列车从地下奔驰而来,或似采石放连珠炮般的声响,还有的类似于机器轰鸣声,或狂风呼啸声、石头相互摩擦声等等。但是,有时地声也不易与远处传来的风声、雷声、机器轰鸣声等相区别。
  地光也是临震前的一种宏观现象,我国已在多次地震前观测到,它们一般出现在临震前或震时,也有出现于震前数小时或更早的。
  地光的颜色很多,有红、黄、蓝、白、紫等,有的也像电火光。它们的形状各异,有带状光、片形光、球状光、柱状光、火样光等。地光出现的时间一般很短,所以不易观测。鉴别地光也有一定难度,因为它的形状和颜色有时也与电焊光、闪电等有相似之处。
  关于《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这个条例是在2008年5月29日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各类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以取得可靠的观测信息,为地震预报提供可靠依据。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
  (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
  (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
  (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
  (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
  (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山洞;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
  (六)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
  (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八)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省地震局供稿)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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